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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完成碳排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最高處 100 萬元罰鍰 環境部修正管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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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13 00:09: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未完成碳排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最高處 100 萬元罰鍰 環境部修正管理辦法

環境部於(9/14)日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原名稱: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參考國際減碳管理的作法,明定納管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盤查計算方式、登錄程序、內容、主管機關查核權限、網路登錄及查驗作業等,以完備我國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落實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是配合今(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規定,除了修正名稱及用詞定義外,另將盤查登錄與查驗時程分開,分別訂定事業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四月三十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並訂定盤查登錄文件及查驗結果審查、展延、補正期限等相關規定。

此外,為了使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具一致性並配合國家清冊計算規則,明定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及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及相關規範,以及規定計算排放量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的檢測單位資格及方法。同時明定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以供事業撰寫盤查報告書時遵循,並新增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以確保盤查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的資訊受到合理保護。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此次新增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規範事業的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屬應查驗者,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而其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以確保查驗作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另新增同辦法第15條規定,明定違反本辦法應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及處罰鍰的違規態樣,針對違規者,將通知事業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本辦法將自明(一百十三)年公布施行,提醒事業應於期限內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以免受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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