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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
類別:歷史建築 種類:衙署
現況地址: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四段184號
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建築本身為磚構造,具有20世紀初官式辦公廳舍的建築工藝價值,包括外部型制,洗石子、板條天花等。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有西式屋架,屋頂下方有圈樑,正面成山形牆立面,為日治末期紅磚造辦公廳舍的典型。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目前本縣乃至全臺各地,保甲事務所已不多見,具稀少性。
簡介:
本案建築「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創建於日治時期,現今位於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4段182號。
日治初期,為推行殖民地政策及調查相關戶政業務,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住民調查規程」,日明治31年(西元1989年),於各地員警官吏派出所內設置「保甲聯合會」。日治時期保甲事務所隸屬於警政系統,用以管理保甲內的戶政、民眾,另外也協助宣導政令,為一般民眾較常接觸之公共空間。初期辦公空間與派出所共用,日治中後期為因應保正聚會以及皇民化運動推行之集會,於是將建築物獨立於派出所辦公室之外,本案的「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便是獨立於派出所辦公室之外的獨立建築,但仍隸屬於「舊館派出所」。
「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原為「舊館派出所」的相關建築,由於行政管轄名稱改變,名稱亦曾數度變更,原為大崙派出所、再者為羅厝派出所,在日治時期管轄舊館、南館、羅厝、埤腳、梧鳳等地,並派駐有巡査及保甲事務所職員各一人。派出所內建築群配置有辦公室、本案的保甲事務所、水塔及花園等,一旁的舊派出所辦公廳於民國76年(西元1987年)拆除,並興建鋼筋水泥辦公廳,而本案的保甲事務所因民國81年(西元1992年)戶警分立政策實施後,將室內隔成兩間並改為警察宿舍使用。後於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被登錄為彰化縣歷史建築。
(彰化縣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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