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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多屋者及空置房屋持有者稅負 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
行政院會(9/21)日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住家用房屋自住,以及促使閒置房屋釋出租賃市場增加出租房屋供給,並兼顧繼承非自願取得共有房屋情形,達到房屋稅稅負合理化及促使房屋有效利用之目標,草案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4目,分別定明不同住家用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稅率,並刪除現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後段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因應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之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於稅率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及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即已盡其財政努力,如仍造成地方政府之稅收實質淨損失,始由中央政府補足;該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爰分別增訂草案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又現行房屋稅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為簡化稅政,參考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於草案第6條之1第1項定明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按年計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草案第15條第1項第9款定明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乃為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負擔,宜以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免徵標準者始有其適用;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使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形成租稅漏洞,宜訂定戶數限制。另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草案第25條第2項但書,增訂草案第4條至第7條、第12條及第15條,自明(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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