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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上市櫃公司得採用「員工持股信託」 以留用人才及增加退休福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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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28 00:12: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未上市櫃公司得採用「員工持股信託」 以留用人才及增加退休福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為協助企業吸引並留用人才及增加員工退休福利保障,「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除委託人為上市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服務公司之股票外;委託人如為未上市櫃公司員工,亦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一「與該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

目前實務上信託業提供之員工福利信託商品,主要分為「員工持股信託」與「員工福儲信託」兩大類型。前者係將信託財產投資於員工服務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後者除投資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外,還包含存款、國內外基金及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其他投資標的。目前未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多未以「員工持股信託」方式投資所服務公司之股票,主要是透過「員工福儲信託」方式,投資於所服務集團內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其他投資標的。

考量未上市櫃公司之員工雖非於集團內之上市櫃公司服務,但對該等公司之經營風險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該等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財業務資訊之透明度及公司健全度均較高,而「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資金來源,是員工每月由薪資提存一定比例之小額資金及公司撥付之獎勵金,投資金額有一定上限,參與員工持股信託計畫對個別員工之投資部位及投資風險影響有限,故信託業辦理員工持股信託擴大後之財產運用範圍,得免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對個別委託人辦理商品適合度分析。

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23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139151號函,前述所稱「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公司法第369條之2及第369條之3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並以同法第369條之12所稱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所載為準。又信託業者如未曾開辦任何類型之員工福利信託,辦理前仍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3條或第6條規定報經核定或備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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