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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街訪網路調查都算民調 非新規定2023/11/1 21:2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日電)中選會今天說,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若將民眾對選舉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都屬選罷法的民意調查資料;網路謠言指這是新規定,中選會嚴正澄清,謠言止於智者,請民眾勿以訛傳訛。
中央選舉委員會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日前循例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這是比照往例提醒民眾、避免觸法,卻有網路謠言指這是新規定。
中選會說,事實上,民國85年3月中選會委員會議有決議,法院實務見解也有提到,100年9月中選會網站也有說明選舉期間在各該選舉公告發布日後,政黨及任何人可否發布民意調查資料,都有清楚說明。
中選會說,今年因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修正,但以公職選罷法第53條來說,仍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從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到投票日10天前,發布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表示,未載明上述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罷免資料,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的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從投票日前10日起到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這些資料。
中選會說,無論是修正前、後的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規定,彙計型態的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如果是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依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仍屬選罷法的民意調查資料。(編輯:謝佳珍)1121101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101038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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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修正
後擴大監管對象,不在原始規定。現在看來又要帶風向嗎?洗腦大眾是之前的規定,沒新創法條。但絕口不提,修正條文內容,與擴大法意的對象改變,而這才是輿論質疑的重點。
唉!瞎子又在摸象了,摸到的又是什麼?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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