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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債權強制執行 財政部:實質獲利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日前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不良債權,於強制執行後獲配金額的營業稅基計算方式,先扣除優先分配的稅費,再與不良債權的原始買價相比,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小於其原始買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尚無須課徵營業稅。若有差額,則以差額部分為銷售額,按百分之五的稅率課稅。
財政部指出,以往並未考量拍賣抵押物時,拍定價格中部分為優先受償稅費,像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這部分費用並非由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但過去卻是一律以拍定總價來衡量是否超過原始出價,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將影響處理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額的計算。
因此,依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571850號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針對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在計算是否課徵營業稅時,放寬可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後,若實際受分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時,也就是實際有賺錢時,再課徵營業稅。若扣除稅費後,並未超過原始買價,則資產管理公司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就無須課徵營業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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