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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委託拍賣設質的未上櫃公司股票 可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過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告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413號令,令釋質權人依規定行使質權,而委託拍賣設質的未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的規定,並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2月9日台財證三字第0930104696號。
金管會說明,質權人依據民法第893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8條的規定行使質權,而委託拍賣設質的未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只要受託人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2項經金管會同意辦理質權人委託拍賣設質股票的公正第三人,委託人限於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且拍賣標的限於設質的未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股票之拍得人應檢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2項經金管認可成立的公正第三人所出具的拍定證明書、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8條但書規定的公證人等出具的證明、質權人出具的聲明解除質權的通知書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文件辦理過戶。此外,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公正第三人出具的拍定證明書代替。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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