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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員盜用客戶存款 更一審依特殊背信罪改判 11 年半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銀行法案件作出判決,有銀行行員盜用客戶存款彌補其投資虧損,一審依背信罪及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八月,案經上訴,更一審表示,銀行行員尚有其他犯行一審未及審酌,且考量其濫用客戶信賴,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
高等法院指出,該銀行行員負責為客戶提供投資理財諮詢、規劃,以及受理客戶指示辦理特定投資理財型商品之購買、贖回等理財投資事宜。詎其為獲取資金作個人投資或其他私人用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利用其在銀行長期經辦理財業務,深獲客戶信任,掌理使用客戶帳戶以及為客戶投資理財事宜的機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洗錢及違背銀行職員職務之單一犯意,接續挪用客戶存款。
高等法院進一步說明,銀行行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洗錢及違背銀行職員職務之單一犯意,挪用客戶存款,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並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與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之銀行職員犯特殊背信罪,為想像競合犯,故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依銀行職員犯特殊背信罪論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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