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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明定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櫃股票認購方式 經濟部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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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8 13:00: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明定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櫃股票認購方式 經濟部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經濟部於(10/30)日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2條、第9條條文」,明定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包含以詢價圈購、競價拍賣、公開申購或洽商銷售等方式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前發行人公開銷售的股票,落實協助創新事業發展的政策與創業投資實務所需。

經濟部指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得由原有股東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為避免被誤解為創業投資事業可於公開發行市場認購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故新修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輔導的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得由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原股東、特定人認購,或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為高風險的創新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對於該等標的投資評估方式不同於投資票,因此,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創新企業的發展,新修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增訂創業投資事業得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因轉換公司債也可轉換成公司股權,故一併納入可投資範圍,但為分散創業投資事業風險,明定投資金額以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經濟部最後表示,所稱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新修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包含以詢價圈購、競價拍賣、公開申購或洽商銷售等方式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前發行人公開銷售的股票,以利於創業投資事業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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