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5-13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79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98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保護令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資訊 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立法院(11/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除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之保護措施,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外,並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
衛福部表示,為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三讀條文增列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等資訊;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且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扶助措施,增列準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及第58條第1項被害人經濟補助等相關規定。
又為強化再犯預防措施,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之範圍,除行為人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命令得聲請或命羈押外,三讀條文增訂行為人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同時,三讀條文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此外,參照民法第969條有關姻親的規定,修正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俾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保護。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