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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 避免二次減價拍賣所造成之不利益風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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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9 00:14: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 避免二次減價拍賣所造成之不利益風險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的執行,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國稅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對於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依強制執行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若未能於第一次執行程序中拍定,依同法第95條的規定進行二次減價拍賣,因二次減價拍賣將減價百分之五十的價額,可能導致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找到買家,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以此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台幣五百萬元,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查封納稅義務人所有名車一輛,經鑑定價格為三百萬元,經第一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二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一百五十萬元,納稅義務人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將造成損失,故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找到買家,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及買家對於價格達成協議,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買家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納稅義務人欠稅。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如果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也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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