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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銀行因內控制度缺失致客戶資料外洩 金管會:核處 1 千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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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2 00:35: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銀行因內控制度缺失致客戶資料外洩 金管會:核處 1 千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8)日因儲蓄銀行對客戶資料保密、資訊安全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通過對該銀行裁罰處分案,核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去年九月有自稱儲蓄銀行員工的匿名信件寄到金管會,信件內容指出該行資安出包、外洩客戶個資,並附上多筆客戶個資佐證。金管會隨即要求儲蓄銀行啟動調查,但未能查出明確結果。今年五至七月間,儲蓄銀行有六十五家分行密集接到外部信,分別載明各分行遭外洩的客戶個資,經過比對,確為客戶資料。儲蓄銀行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並啟動全行清查,總計寄到金管會及儲蓄銀行的信件,可確定有一萬四千名銀行客戶個資遭外洩。

金管會表示,依儲蓄銀行對客戶資料外洩之查核結果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訂定妥適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規範,該行遲至案發後始明定,每半年變更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密碼,長期未辦理密碼變更作業,致客戶資料有外洩風險。且未訂定完善可攜式設備管理規範,有權使用可攜式設備之人員得使用可攜式設備將行內資料攜出,無妥適之讀取控管措施,不利資訊安全保護。

此外,儲蓄銀行亦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如報表系統未依內部規範,記錄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不利個人資料外洩時,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並影響查核期程;及作業系統上線前及更新時,未能測試出資安監控軟體漏洞,並確認其於工作站之執行情形,致未發現軟體未能正常啟動,造成無法控管及記錄可攜式設備資料之存取,影響查核時效,且無法判斷實際損害情形,不利後續調查程序。前述缺失顯示該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一千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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