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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以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時都應出具承諾書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4)日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強化以國內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的資訊揭露,規範公開收購人以國內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應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的承諾書。
金管會表示,為防範公開收購人不履行交割義務,並配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的修正,新修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明定公開收購人無論以現金或國內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都應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的承諾書。
金管會說明,新修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5款,增訂公開收購人以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為收購對價者,應揭露有價證券無法如期發行時將採其他替代方式的風險,同準則第9條規範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收購期間屆滿後續處理事項,公開收購人以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應說明該有價證券無法如期發行時,則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替代,不得以無法如期發行作為公開收購失敗退券的理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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