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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實施整地後有土石外運需求免報請備查 經濟部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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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1 00:10: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實施整地後有土石外運需求免報請備查 經濟部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經濟部於日前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等非營利目的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採取地點增訂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刪除實施整地土石外運及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需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的機制,以簡化機關行政流程。

經濟部表示,考量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行為目的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故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採取地點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增訂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又原住民族傳統建物形式有石板屋及地下屋,其所需土石並不限於石板材,且有需要新(修)建該傳統設施者,除原住民外,亦包含政府機關及學校,故一併修正。

經濟部指出,實施整地後有土石外運需求,應屬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權責,且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有相關土石方管理規定,故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刪除土石外運需向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報請備查的機制,以簡化行政作業及避免重複申報。同時,同法第5條也刪除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者需報請備查的程序,以達到災害防救法第39條簡化行政程序的立法目的。

經濟部說明,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期程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專土專用區域核定公告後,應於土石採取作業結束後或公告期滿前,完成採掘地整復的規定,故修正同法第9條,提出展延期限的申請時間為核定屆滿三個月前為之,以利於中央主管機關有充分時間受理審核及提前通知採取人注意相關應辦事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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