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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竹縣連2位國民黨議員賄選遭判「當選無效」范振龍判3年2月定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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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5 13:34: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42567

竹縣連2位國民黨議員賄選遭判「當選無效」范振龍判3年2月定讞

國民黨新竹縣議員范振龍去年5月甫遞補同黨賄選議員陳德木,立刻被檢方查出范也涉及行賄。一審考量范認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交付賄賂罪對范輕判2年、緩刑5年,但二審認定范賄選嚴重破壞選舉制度,撤銷改判3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本起賄選案的遞補過程在全台地方自治史上實屬罕見,國民黨籍縣議員賄選「背靠背(連續兩人)」都被判當選無效、先後被解職的情況。

檢方指控,范振龍為求順利當選縣議員,前年6月起,涉嫌請託宗親范秉興進行現金買票,范秉興又請范揚貴協助買票,范振龍等3人找來范姓宗親、樁腳等7人,以宗親每票1000元、非宗親500元,向有投票權的選民買票,將范及樁腳共10人,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起訴。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范振龍審理中承認犯行,范秉興、范揚貴等9人也於偵查中自白,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事由,去年2月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輕判范振龍2年徒刑、緩刑5年,扣案9萬5500賄款沒收;范秉興1年6月、緩刑4年;范揚貴1年4月、緩刑4年。其他被告均獲緩刑。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范振龍等3人以交付賄賂方式企圖影響選舉結果,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制度,一審以「情堪憫恕」作為減刑事由,酌減范振龍的刑期,並不適當,因此撤銷改判范振龍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不得緩刑。

至於范秉興、范揚貴,高院考量兩人如實交代買票過程,使檢調能查獲范振龍,改判范秉興1年8月、緩刑4年,范揚貴1年6月、緩刑4年。全案僅范振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國民黨不買票賄選,就不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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