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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免罰鍰 內政部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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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6 00:09: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免罰鍰 內政部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增訂漁業、交通、海岸巡防及民間團體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的與會機關,以因應實務運作所需,並新增被害人因被販運而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免除行政罰鍰的規定,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

內政部說明,因原條文「弱勢處境」的用語未盡妥適,在衡酌法院的相關判決與實務運作後,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改為「脆弱處境」,用語較為中性,且認定上較為廣泛,並增列相關評量被害人脆弱處境的因素,以利司法機關及司法警察評量時參考,透過衡量被害人心理、環境、社會及經濟等多重風險因子,綜合評估其脆弱性,較能辨識被害人。

此外,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5條增列農業、交通及教育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參酌同法第6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以及考量海岸巡防主管機關於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扮演重要角色,故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增列漁業、交通、海岸巡防等主管機關及民間團體為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成員。同時修正同細則第8條,明定內政部得請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提供必要資料,以利檢視防制人口販運成效,並據以精進人口販運防制工作。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由於非本國籍被害人遭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不在少數,考量這些人在臺經救援至返回原籍國前,多無充裕經濟能力,且被害情境複雜程度不一,若逐案個別審查,再決定應否裁處逾期罰鍰,不僅被害人不易舉證,且行政機關調查困難,故新增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免除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鍰,以彰顯政府對被害人的保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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