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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機制 金管會處 80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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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8 00:10: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機制 金管會處 800 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4)日通過對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認為理財專員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八百萬元罰鍰。

金管會說明,銀行前理財主管於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期間,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盜蓋客戶印章並保管空白取款條,且與客戶間私下有不當資金往來的情形,影響了兩名客戶,客戶存款短少金額達兩千多萬元。顯示該銀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

金管會指出,銀行雖已就受理客戶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定有二位行員相互牽制的機制,但尚無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使理財專員可藉機設定自身他行帳號為客戶得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此外,銀行分行存匯部門任由已輪調至他分行的人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客戶存摺補登作業,未確實遵守銀行臨櫃存匯的作業規範。雖然銀行內部規定,當監控報表出現監控指標時,分行負責主管應向客戶確認資金大幅減少原因,但分行負責主管檢視結果未盡確實,未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所發現的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導致所定內部監控機制未能有效運作。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已就理專於交易憑證備註欄註記投資商品等類似字句,且實際資金去向與備註欄所載內容不符的情形,列為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的態樣。但理財專員於自動化交易匯款時,僅以備註基金配息、定存配息等文字,藉以掩蓋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情事。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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