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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條件 金管會修正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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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 00:2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擴大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條件 金管會修正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9)日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提升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擴大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並推動公司揭露減碳相關計畫及循序提早申報股東會年報。

金管會表示,新修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目、第8目、第9目及附表一之二、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目、第8目、第9目及附表一之二,擴大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將票券金融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

金管會說明,新修準則為引導獲利公司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透過資訊揭露之市場監督機制強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增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之公司,倘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且為強化董事酬金發放之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明定公司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又為提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及推動公司揭露減碳目標,新修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修正相關內容。

同時,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並採循序漸進方式,新修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2項但書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自今(一百十三)年起,年報申報期限由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提早至十四日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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