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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行人帝王條款惡意擋車 遭公共危險罪及強制罪送辦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日前表示,有男子在一處車水馬龍的路口,故意上演行人帝王條款,不但站在斑馬線上一分半鐘,阻擋所有車輛通行,還一度在路中阻擋公車前進,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通知男子到案說明後,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同法第304條強制等罪函送偵辦,並開出一千元罰單。
高雄市警察局指出,一名男子在路口尖峰時段,不顧道路上車水馬龍的車輛,雙手插在口袋裡穿梭在汽機車車陣當中,還擺出街拍姿勢,阻擋用路人去路,由於有行人帝王條款,讓許多車輛小心翼翼的閃過,更一度連公車都被他阻擋,卡在路中央動彈不得,嚴重影響過往人車通行。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則構成強制罪,依同法第304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高雄市警察局最後表示,經調閱檢視監視器影片發現,男子疑有蓄意於路中阻擋行進間的車輛,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同法第304條強制罪等罪嫌,循線通知男子到案說明後,將其函送偵辦。針對不遵守號誌、阻擋車輛情事,也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各款可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也一併予以告發,以維護交通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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