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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條件 金管會修正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提升銀行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擴大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及推動銀行揭露減碳相關計畫。
金管會表示,新修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目規定,擴大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將現行上市上櫃銀行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
金管會說明,新修準則為引導獲利銀行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透過資訊揭露之市場監督機制強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增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之銀行,倘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且為強化董事酬金發放之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明定銀行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亦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又為提升銀行消防安全管理,及推動銀行揭露減碳目標,新修附表修正相關內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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