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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債權人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 大法庭:得聲請退還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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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4 00:11: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債權人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 大法庭:得聲請退還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20)日針對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若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作出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大法庭表示,數位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在其各自報社的新聞網網站,撰寫對當事人不利之報導,當事人以嚴重損害名譽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三家報社及三位記者。第一審法院為當事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當事人於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撤回其對其中一家報社及其記者的起訴,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的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最高法院評議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仍有歧異見解,故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大法庭指出,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雖曾就相同的法律問題,作成「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之決議,但此將所有基於訴訟經濟、無相牽連關係考量而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的普通共同訴訟,均含括在內,是增加該條法文所無的限制,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大法庭進一步指出,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的請求權,以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的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是單純訴之合併,其數權利與義務各自獨立,多數當事人原得個別起訴或被訴,法院亦按其個別的訴訟標的核定其金額、價額,並據以計算徵收裁判費,則在上訴審,若原告撤回部分被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該撤回的被告脫離訴訟繫屬,與單一訴訟繫屬消滅的情形相同,自應退還該部分的上訴審裁判費。否則,原告原可獨立起訴,基於訴訟經濟而就數被告共同起訴,卻於撤回息訟時,受與個別起訴而於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時所得受的退費優惠,為不同處置,違反平等原則及普通共同訴訟規定的體系上之一貫性。且債權人為該獨立部分的撤回,除了可減輕訟累,也減省法院審理該訴訟的勞費,應准予依同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退還該上訴審的裁判費。

此外,為確保法院就尚繫屬部分仍徵收足額之裁判費,原告因合併起訴或上訴所享有徵收裁判費的級距優惠,於計算其聲請退還撤回部分的該審級裁判費時,應以原繳納裁判費總額,減去其仍繫屬部分應徵的裁判費差額,按該差額三分之二比例退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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