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8-2-14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622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9107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檢舉黃牛票得按罰鍰金額核發獎金 教育部通過草案
教育部於日前通過「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草案」,明定違反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等行為的管轄權適用,以及檢舉人提出檢舉的方式、檢舉案件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金的核發基準,並對檢舉人的個資保密,以維護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
教育部指出,近年民眾觀賞國內運動賽事或活動風氣漸盛,為打擊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行為,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的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若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同條第3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呼籲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已於二月五日公告「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草案」,該草案第2條明定販售黃牛票及利用不正方式購買票券行為受理檢舉案件的管轄機關,而檢舉人在檢舉這類案件時,草案第4條、第5條規定應敘明相關資訊,有助於辦理後續調查及核發檢舉獎金及聯繫等事宜,檢舉人未提供完整資訊,如已逾限期給予補件機會,將不予受理。且為明確檢舉案件的處理期間,並兼顧實務執行現況,機關在受理檢舉案件後,草案第7條規定,原則應於檢舉人所提供資料齊備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教育部最後表示,檢舉販售黃牛票及利用不正方式購買票券的案件,草案第9條規定檢舉人獎金的核發基準,販售黃牛票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檢舉利用不正方式購買票券的案件,核發獎金為新臺幣十萬元,對於其所提供的個人資訊,機關原則上負有保密義務,以保障檢舉人的安全及其權利。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