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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食品檢驗出蘇丹紅立即停止輸入查驗 最高可處新台幣 2 億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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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6 00:47: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食品檢驗出蘇丹紅立即停止輸入查驗 最高可處新台幣 2 億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27)日表示針對大陸辣椒粉非法添加蘇丹紅案件,作出說明,若產品被查獲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情事的話,將立即停止產品的輸入查驗申請,以杜絕非法產品入境。

食藥署說明,有公司輸入大陸產製的辣椒粉、零食、香料粉等產品,被檢驗出含有一種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工業染料,蘇丹紅色素三號,目前已持續追蹤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問題產品下架事宜,並持續督導查核下游業者下架相關製品。且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對大陸辣椒粉逐批查驗,查驗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後,才得輸入。

食藥署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的情況嚴重時,可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自三月起,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輸入食品,被查獲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的話,就應依同法第34條的規定,立即停止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杜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食藥署進一步指出,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3第1點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衛生安全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的相關資料或紀錄。違反相關規定的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得命食品製造業者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經命其限期改正,若屆期仍不改正,最高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鍰,且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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