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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6 01:29: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伊斯蘭法律的現實性(三)立法原則的現實性


給人方便,解決困難

給人方便,是貫穿沙里亞整個系統的靈魂,它猶如流動在綠樹中的液漿一樣。給人方便是出於對人性弱點的充分考慮:人往往負擔很重,責任繁多,各種生活現實、生活需要每每對人形成壓力。伊斯蘭的制法者是慈愛人、憐憫人的安拉,他當然不會給人製造麻煩和困難;他只要人們幸福、愉快、安居樂業、獲取兩世。同時,伊斯蘭不是頒降給特定階層、特定區域或特定時代的;而是針對全人類、全世界、各個時代的。具有如此廣泛特徵的生活制度,必然要把給人容易、給人方便作為自己的目標,以便容納不同地方、不同時代、不同環境的人類。凡瞭解這個宗教的人,都能貼身體味這一事實。

譬如,古蘭經是容易記取的,信仰是容易理解的,沙里亞也是容易執行和實施的;沙里亞中沒有一項超乎人能力之上的責成,古蘭經曾多次重申這一事實:“安拉只以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古蘭經二:286)“每個人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古蘭經二:233)“每個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責成。”(古蘭經六五:7)古蘭經教信士們向自己的主祈求時念:“我們的主啊!求你不要使我們擔負我們所不能勝任的。”(古蘭經二:286)穆聖對此說:“安拉確已答應了他們的祈求。”古蘭經否定沙里亞中有任何讓人為難的律例,同樣否定了有讓人煩難的內容,而確定了沙里亞簡而易行的特性。安拉在給我們說明齋月中特許病人、旅行者不封齋的律例時說:“安拉要你們容易,不要你們困難。”(古蘭經二:185)在特許無水者可以土淨的律例後說:“安拉不欲你們煩難,但他欲使你們清潔,並完成他所賜你們的恩典,以便你們感謝。”(古蘭經五:6)在《朝覲》章結尾說:“他揀選你們,關於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煩難為你們的義務。”(古蘭經二二:78)在《婦女》章中,對無能力跟自由女性結婚者,允許跟婢女結婚,之後說:“安拉欲減輕你們的負擔。”(古蘭經四:28)在《黃牛》章中,允許自願不究的人原諒兇手後說:“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古蘭經二:178)

與此同時,聖訓中也多次強調古蘭經簡而易行的立法原則,例如:“我奉命傳達寬容的正教。”(艾哈邁德傳述)“你們的使命是給人方便,而不是給人製造困難。”派艾布穆薩和莫爾茲去葉門傳教時說:“你們要給人容易,不要給人困難;要給人報喜,不可製造恐怖。”在有經人(猶太教、基督教)的經典中,穆聖的鮮明特徵便是給人方便,解除以前宗教信徒們的重負和枷鎖,古蘭經就此指出:“他們在自己所有的《討拉特》和《引支勒》中發現關於他的記載。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准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卸脫他們的重擔,解除他們的桎梏。”(古蘭經七:157)古蘭經教信士們祈求:“我們的主啊!求你不要使我們荷負重擔,猶如你使古人荷負它一樣。”(古蘭經二:286)因此,伊斯蘭在一定條件下特許一些本來不許可的律例,如擔心用水危及傷口或擔心嚴寒的情況下,可用土淨代之。安拉說:“你們不要自殺,安拉確是憐恤你們的。”(古蘭經四:29)“你們不要自投於滅亡。”(古蘭經二:195)同時,站著無法禮拜時可以跪著禮拜,跪著仍不能堅持禮拜時可以側身或仰臥著禮拜。此類的律例還有:齋月中,孕婦和乳母擔心自己或孩子的身體時,可暫不封齋;患病的人和旅行的人也可暫不封齋;旅行的人可在旅途中短禮和並禮。穆聖說:“安拉喜歡特許律例,而不喜歡有人違抗他。”穆聖責備有些旅行中封齋而給自己造成困難的人,他說:“旅途中封齋不算正義。”(布哈裡傳述)

有鑑於此,伊斯蘭各法學派別所一致認同的一條著名立法原則是:“遇困難給方便。”圍繞這條原則在法學各門中有許多的細則條規,大學者伊本納吉姆•哈奈非記述了這條原則所派生的許多內涵和外延,這裡不便詳述,願深入探討者可參閱有關專著。沙里亞把許多事例作為方便和減輕的因素,如生病、旅行、為勢所迫、失誤、忘記、共同需求等等,其中的每種因素都有詳細律例,載於法學經典中。

重視循序漸進的規律

伊斯蘭給人方便的一種體現是:它無論是給人制定命令還是戒律,都十分注重循序漸進的規律和原則。例如,當它規定禮拜、齋戒、天課等天命義務時,分階段、分等級加以責成,直到形成最後的模式。禮拜起初被定為每番兩拜(指晌禮、晡禮和霄禮),後來,在旅行中仍保留這個拜數,而在居家時增至每番四拜。齋戒起初屬於選擇性的義務,誰願意封就封,誰不願封齋而出贖金,也可自便。這是布哈裡傳自賽裡麥•本•艾克臥爾的聖訓,是對下列古蘭經節文的注釋:“難以齋戒者,當納罰贖,即以一餐飯,施給一個貧民。自願行善者,必獲更多的善報。齋戒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知道。”(古蘭經二:184)後來,齋戒成為每個健康、居家、無任何託辭的人必須的天命:“在此月中,你們應當齋戒。”(古蘭經二:185)起初在麥加的時候,天課(澤卡特)既沒有定額,也沒有年限,而是交給人們的良知,取決於個人和集體的需要;直到在麥地納的時候,才規定了天課的定額和數量,把它作為必須履行的主命。

伊斯蘭的一切禁律也不是一次性頒佈的,因為安拉知道這些禁物多大程度上支配著人們的思想以及它怎樣植根於個人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用直接的行政命令讓人們斷絕這些禁物並不理智,而是首先要從思想上心理上培養、鑄造他們,使他們有一個適應的過程,用循序漸進的方法使他們遠離那些禁物。這樣,當斷然的禁令下達的時候,他們會雷厲風行地去執行,並明確表態:我們聽到了,遵命就是!或許這方面最鮮明的是禁酒的律例。分階段禁酒是伊斯蘭法律史上著名的事件,直到《筵席》章中斷然禁酒的節文降示。節文的最後是“你們將戒除嗎?”(古蘭經五:91)信士們當時堅定而有力地回應:“主啊,我們已經戒除了!”或許正是關注了循序漸進的規律,伊斯蘭才沒有一次性廢除奴隸制。伊斯蘭興起的時候,奴隸制是遍及世界的一種制度,一次性廢除它會導致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動盪,所以,明智的方法是逐漸減縮奴隸制的來源,而且盡可能杜絕產生它的各種管道;與此同時,最大限度地拓寬奴隸的出路,這堪稱是用漸進法廢除奴隸制。

如果要在生活中貫徹伊斯蘭制度、建立全新的伊斯蘭生活方式,在政策和策略中必須重視這一漸進的天啟規律。倘若我們要建立真正的伊斯蘭社會,我們不能幻想通過一紙空文,或通過由國王、總統或議會簽署的一項命令去實現它,而是要通過漸進的方式,首先從思想、心理、道德、社會諸方面去教育、培養人們的自覺意識。當初穆聖在把蒙昧社會轉變成伊斯蘭社會的過程中,採用的就是循序漸進的方式:在麥加的十三年中主要致力於培育有信仰的一代人,使他們有能力將來承擔宣教和吉哈德的使命,因此,麥加階段不是立法的階段,而是培育、鑄造人才的階段。古蘭經本身,首先注重的是更正和培植信仰,讓信仰之光普及到人們的心靈和現實生活,產生出優秀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範,然後才關注法律建設和細則律例。

從最高理想降至眼前的現實

沙里亞現實性的另一體現是:它雖然宣導實現最高理想,希望完整無缺地實施律例,但它卻不是沉湎於不實際的幻想,不是忽視人所生存的生活現實,而是立足于現實世界,根據現實制訂它的細則律法,以保護人的利益,延續生活的進程。這樣的實際例子不在少數:按照沙里亞,理應罷免犯罪、不義的執政者,然而法學家們認為,如果罷免他會引發更大的禍患,則可讓他留任,落實“兩害相遇擇其輕”、“兩益相遇廢其小”。他們對這一原理又作了限制,從而推出另一些原理:“危害不能用類似的危害來消除”,“較輕的危害不能以較重的危害來消除”,“如果用武力制止一種罪惡會導致更大的罪惡,則放棄武力”。

據沙里亞的規定,伊瑪目(國家元首)應通過協商原則,由眾人選舉、結約而產生,但是,為了防止戰亂和災難,沙里亞又允許強權執政,使國家事務不致停滯。故有人說:甯要暴君也不要不息的戰亂。其次,伊瑪目和嘎最(法官)本來應當是有能力演繹法律律例的法學專家,但是,如果法學上因襲伊瑪目的學派佔優勢,狹隘的學派氛圍風靡一時,則允許由因襲派任伊瑪目和嘎最。謝赫伊本•泰米葉曾談到伊斯蘭國家擔任元首的人應具備的一些屬性,他說:領導人應有兩個條件,一是能力,二是忠實。安拉說:“你所雇用的理想的人應是既強壯又忠實的。”(古蘭經二八:26)能力是一切領導人應有的素質,領導戰爭的能力在於膽識、戰爭經驗、戰爭中善用詐術(聖訓曰:戰爭就是欺騙。);還在於懂得各種戰術;強有力的政權在於按照天經、聖訓的指示公正行事,在於有能力實施法律律例。而忠實在於敬畏安拉,不以安拉啟示換取些微的代價,不怕人。安拉把這三種特性作為每個統治者的職責:“你們不要畏懼人,當畏懼我,不要以我的跡象去換取些微的代價。誰不依照安的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誰是不信道的人。”(古蘭經五:44)

這便是伊斯蘭法律所企盼、伊斯蘭教育所追求的領導人,然而,是否每個任職者都能具備能力和忠實兩種屬性呢?在這裡,謝赫伊本•泰米葉立足于現實,他指出:同時兼具能力和忠實的人並不多,所以,歐麥爾•本•罕塔布(願主喜之)曾祈禱說:“主啊!我向你抱怨作惡者的殘酷與忠實者的無能。”每個領導職位應選擇最合適的人選,如果兩個人中一個更忠實,另一個更有能力,則選擇更適宜某一職位並且危害小的人擔任。譬如,在領導戰爭的時候,應選擇有能力有膽識的人——儘管他有放蕩行為,而不能選擇忠實卻無能力的人。有人曾請教伊瑪目艾哈邁德:有兩個戰爭中的指揮官,一個有能力卻作惡,另一個善良卻無能力,那麼,應跟哪一個作戰呢?伊瑪目說:至於有能力而作惡者,他的能力益于穆斯林大眾,他的作惡有害於自己;至於善良無能力的人,他的善良有益於自身,他的無能卻有害于穆斯林大眾。所以,應跟有能力卻作惡的人作戰。穆聖說:“安拉要以一個壞人來援助伊斯蘭。”另一種傳述說:“安拉要用一些無道德的人援助這個宗教。”倘若這個有能力者不是個作惡的人,則他比其他有遵守的人更有資格領導戰爭。[1]伊本•泰米葉還提到:有人問一些烏來瑪(學者):如果只有兩個人擔任法官,一個是作惡的學者,另一個是虔誠的無知者,那麼,應優先選擇誰呢?烏來瑪回答:如果由於罪惡蔓延而更需要虔誠,則應選擇虔敬之士;如果由於教律問題得不到解答而需要知識,則應選擇學者。伊本•泰米葉又指出:大部分學者主張優先選擇有教門的人。[2]

歎為觀止的是,謝赫在這裡為我們指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事實,這就是從理想的境界降到活生生的現實。這並不意味著屈從墮落的現實、安於現狀或對不義的現實沉默不語,而是要充滿信心、意志百倍地去改變現實,使之不斷理想化、合理化。不得已而出現的意外狀況不允許長期存在,應當周密計畫,採取積極步驟,即使採取漸進的方式,也要向穆斯林烏瑪的本來社會形勢轉移。謝赫又指出:雖然出於需要可由不稱職卻又相對最合適的人做領導,但與此同時應盡力改善現狀,以期出現具備領導條件的合適人選;這正如窮人應盡力還債一樣,儘管現下只能以窮人的能力來要求他。[3]

此外,還有許多體現沙里亞現實性的實例,對此,大學者伊本•蓋伊姆作過一些闡述,他說:“如果素丹(元首)找不到嘎最(法官)的合適人選,而只有不具備法官條件的嘎最,則選擇較好的擔任,依次篩選。因為國家不能沒有法官。”與此相同的事例是:假如一個地方的人普遍作惡,而我們又不接受他們相互的見證以及對自身的見證,那麼,在較理想的人見證之前,恐怕人們的一切權益已報廢殆盡了;假如非法(哈拉木)和嫌疑(舒布海)佔優勢而找不到純粹的合法物(哈倆裡),則可使用較為合法的,依次類推;假如一些女性見證另一些女性在貞節、名譽、財產方面的情況,而這些見證者中不可能有男性,如在沐浴室、婚禮等場合,則可斷然接受她們中較為可靠的人的見證。因為安拉和使者不會報廢受冤者的權利,不會在以上這種情況下停止正教的作用;而且,在最後降示的一章古蘭經節文中,安拉提示可以接受旅途中非穆斯林對穆斯林臨終囑咐的見證。這一律例,未被任何古蘭經和聖訓的新律例所停止,整個烏瑪也未有過異議,它堪稱是特殊情況下適合沙里亞真諦的唯一形式。沙里亞的制定,本來就是為了落實各種環境和背景下人們的廣泛利益。

那麼,即使沒有兩個公正的男性自由民在場作見證,也不能因此而剝奪一些人的權益。何況,如果沒有男人的情況下婦女可以作證,沒有公正、有學問的嘎最的情況下可執行壞人的判例,那麼婦女群體中暫無一個男人時接受奴隸的見證,非穆斯林(卡菲爾)群體中暫無一個穆斯林時接受非穆斯林彼此的見證,這不是更應該的事嗎?[4]

這就是伊斯蘭,這就是它在一切生活領域中的現實特色:它不強人所難,不給人製造煩難,不把困難作他們的義務;它努力使人們進步、昇華,當他們墮落時卻不忽略他們的現實;它要人們身體強健,而當他們患病時它卻竭力醫治他們、撫慰他們,幫助他們康復,使他們還原生機。

這便是符合人類天性的天啟方針,其中,現實和理想水乳交融,渾然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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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本•泰米葉:《沙j里亞政治》14-17頁。
[2]同上,20頁。
[3]同上,21頁。
[4]艾哈默德•本•穆罕默德•曼古爾:《律例拾萃》第二卷82-83頁。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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