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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 任一性別比例未達 1/3 應於年報揭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為提升女性參與及進入公司決策階層,參酌國際發展趨勢,採循序漸進方式,自公司治理評鑑第二屆起增加女性董事相關指標,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增加董事任一性別達三分之一之加分項目,藉由評鑑機制鼓勵及引導上市櫃公司重視及落實性別平等。
金管會指出,為促進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組成結構健全發展,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附表一,要求公司於年報揭露董事會包括性別組成等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與落實達成情形;並為進一步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4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464號函附件,於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項下增加董事不同性別之強制性規範
金管會說明,前述方案包含自一百十二年起申請上市櫃掛牌公司董事會須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別董事,自一百十三年起已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改選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別董事,及自一百十四年起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採行之措施。未來將持續推廣宣導,並參酌國際間董事性別制度發展,滾動檢討調整相關措施,以達董事會成員性別多元化之目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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