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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姊妹涉嫌虐死男童 檢方:依虐童致死罪偵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昨日前表示,去(一百十二)年發生一起虐童致死案件,有男童因為家庭因素,透過安置由保母照料,但該名保姆疑似在三個月內將男童虐待致死,該署也以刑法第286條第3項虐童致死罪偵辦。
臺北地檢署指出,有男童由於家庭因素及經濟狀況不佳,因為無法負擔保母費用,家屬轉而求助相關機構辦理出養,移交給合格的保母姊妹照顧。在去年底警方接獲消息,一名男童因全身多處不正常傷勢死亡,由於男童傷勢嚴重,該署將保母拘提到案,嗣後再傳喚保母妹妹到案說明,但兩人皆否認犯案,聲稱男童傷勢都是自撞、跌倒所致,不過檢警調查認定保母姊妹涉有重嫌,依涉犯刑法第286條第3項虐童致死罪聲押獲准。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則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男童因呼吸困難被送醫,到院前已不幸身亡,醫師查看後發現男童全身布滿傷痕,懷疑生前遭到不當對待立即通報。經檢警調查,保姆姊妹涉及刑法第286條第3項虐童致死罪的重嫌,因此遭聲押獲准,全案仍在臺北地檢署偵辦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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