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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電子圍籬掌握受隔離者行蹤 衛福部公告傳染病防治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3/11)日公告「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參考新冠疫情防治經驗,再針對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外交及國防與經濟主管機關防治工作權限等內容進行第二階段修法。
疾管署表示,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並考量不同疾病特性,新增防疫隔離假規定,草案第11條之1,定明因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而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應給假。假別由各類人員請假法規之中央機關定之,例如勞工請假係由勞動部以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為規範,是以有關雇主對勞工給假之假別、程序或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勞動部定之。
疾管署指出,考量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傳播特性及可能造成之危害,為即時掌握隔離或檢疫者有無發生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新增電子圍籬規定,草案第52條之1明定,指揮官得指示運用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如電子圍籬等,輔助查證其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之行蹤。相關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疾管署說明,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並完備外交及國防主管機關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之權限,明訂外交、國防及經濟等相關部會協助防治工作事項,草案第6條修正第二款,並增訂第三款,包含增加外交部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國防部國軍人員及醫療資源動員及協助防疫監控、情資整合與回報、指定地區人員與物資管制,經濟部主管防疫物資供應等,使疫情期間各項事務管理及跨部會協作更為完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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