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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擅自挪用多名客戶資金 銀行遭金管會裁罰 800 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公布金融業裁罰處分,有知名銀行的行員擅自使用客戶的印鑑多蓋取款憑證取款,再偽冒客戶簽名取款等手法,挪用數十名客戶的款項,總挪用金額約四百多萬元,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開罰銀行八百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有銀行行員疑似因為投資失利、急需用錢,擅自以客戶印鑑多蓋取款憑證取款、將客戶資料重建於自己的存摺磁條,再偽冒客戶簽名取款,及代收信用卡款或房屋稅款未即時入帳等手法挪用客戶資金,受影響客戶數十名,總挪用金額約四百多萬元。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銀行涉及的缺失,包括覆核主管未落實覆核系統與紙本存摺資料是否相符,即逕於系統進行覆核,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也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的章戳保管及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同時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嚴禁行員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準則,以致於有舞弊情事的發生。
金管會最後表示,銀行所涉及的缺失,顯示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因此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八百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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