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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得要求購屋人預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契約 違者最高可處 2,50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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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2 00:48: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得要求購屋人預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契約 違者最高可處 2,50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3/14)日決議通過,認為建設公司及旅館管理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會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讓購屋人帶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兩公司均為從事不動產相關領域多年之專業建商及代銷商,對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應有相當認知,且公平會也曾多次向不動產業相關業者進行宣導,並發布相關新聞稿供大眾知悉,買預售屋不用先支付定金也可將契約書帶回供閱,是從業人員本職上應知悉的事項。但經調查發現銷售人員竟向購屋人表示需付定金才能將契約書帶回審閱,以具有多年從事建築領域的公司及具專業能力的銷售公司而言,此規範遵法程度低且容易執行,兩公司卻仍有違反此一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的規定。

公平會表示,因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導致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建商或代銷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建商或代銷業者若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的行為,將使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的規定,依同法第42條的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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