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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行政院修正草案
行政院(3/14)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行政院表示,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並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草案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的義務。同條第4項規定,授權財政部公告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
草案第48條之2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若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的話,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因稅捐稽徵法第20條已對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做出統一規範,因此草案第50條刪除該部分的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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