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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不實 最高將處負責人 5 百萬元
行政院會十四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未來地方政府也會積極執行工廠危險物品的管理與稽查工作。
去(一百十二)年九月間有科技公司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本次事件突顯業者未辦理申報危險物品或對危險物品數量、配置圖說等申報不實情事,進而有了相關的修法及管制措施。參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按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後將移列至第28條之14,並提高罰鍰為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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