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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實施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內政部日前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就已存在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既有建築物土地,納入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機制,並得視實際需求循開發許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農村再生程序辦理開發,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解決建地不足問題並確保既有居住權益。
內政部表示,配合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由政府主動協助辦理使用地檢討變更,因建物密集無法個別留設法定空地者,新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7規定,得以毗鄰建物坐落之多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計算,惟其與民眾依同規則第28條申請程序有別,為保障民眾既有居住權利需要,必要時得就合併留設法定空地範圍,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內政部指出,因應部落人口成長之需求,倘有「建築土地不足」、「耕作土地不足」等情形,得視實際需求,啟動成長管理區開發作業。新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8,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指定屬原住民保留地之適宜區位,並經部落同意,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等程序辦理開發。
此外,考量多數合法農業資材室之高度為四公尺,交通部建議將露營場之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之高度放寬至四公尺。新修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將露營設施之附帶條件第二點後段,設施高度由不得超過三公尺修正為四公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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