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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源泉、律例中的穩定與通變
穩定與通變在伊斯蘭中有多種體現,在伊斯蘭的源泉、法律及歷史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它的跡象。譬如,這種穩定表現在根本立法源泉——天經和聖訓之中。古蘭經是根本憲法;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詮釋和實踐說明。二者都是神聖的天啟源泉,任何穆斯林不得忽視:“你說:你應當服從安拉,應當服從使者。”(古蘭經二四:54)“當信士被召歸於安拉及其使者以便他替他們判決的時候,他們只應當說:‘我們已聽從了。’”(古蘭經二四:51)與此同時,靈活與通變體現在“演繹依據”中,如公決、類比、惟美、公益、聖門弟子的主張、前人的律例等等,是創制、演繹律例(伊吉提哈德)的基本途徑和依歸。法學家們對“演繹依據”的應用有不同的看法:有拓寬它的應用範圍的,也有縮小它的應用範圍的。沙裡亞律例[1]可分兩大部分:一部分是穩定、永恆的;另一部分是通變、發展的。我們可以看到,穩定體現在基本信仰中,如信安拉、天使、經典、使者、後世,這是古蘭經多處提到的:“你們把自己的臉轉向東方和西方,都不是正義。正義是信安拉,信末日,信天使,信天經,信先知……”(古蘭經二:177)“誰不信安拉、天使、經典、使者、末日,誰確已深入迷誤了。”(古蘭經四:136)五樁天命,即念、禮、齋、課、朝也體現了穩定特色,根據聖訓,它們是伊斯蘭的基礎;一些斷然的禁律是穩定不變的,如魔術、故意殺人、私通、吃利息、侵吞孤兒財產、誣衊貞節的女子、臨陣脫逃、搶劫、偷盜、背談、中傷,以及由古蘭經、聖訓明令禁止的內容;一些重要道德準則也屬穩定,如誠實、重視信譽、自製、堅忍、踐約、知恥等等,古蘭經、聖訓把它們視作信仰的分支;屬於穩定內容的還有關於結婚、離異、遺產、刑法、抵償等斷然明文證據所確定的伊斯蘭制度。它是由古蘭經降示、聖訓傳述、伊斯蘭烏瑪一致認同的。即使江山可移,它是不可移的。不管是任何一個組織、會議,也不管是任何一個哈裡發或總統都無權取締其中的任何一點,因為它是伊斯蘭的總綱和基礎,根據沙推比的說法,它是“永恆的綱領,今世生活的基石,實現人類權益的源泉。深邃的研究證明了這一點。沙裡亞的使命也是立足這一現實的。所以,這種總體律例將永世長存,直到複生日。”[2]
與此相對的是體現通變的領域,即有關法律細則、具體律例,尤其是沙裡亞政治策略方面的內容。伊瑪目伊本•蓋伊姆在其著《解救遇難者》中說:“律例分為兩類,一類是不變型,不以時間、地點和伊瑪目們的創制演繹為轉移,如必盡的天命義務,必禁的天命禁律,法定的刑法律例等。這是不容變化,也不容有違反原義的任何創制行為(伊吉提哈德)。另一類卻根據時間、地點、情況的需要而變化,如酌定刑律(太爾齊勒)、它的種類和形式等,立法者可根據需要加以分類。”伊本•蓋伊姆舉了許多聖行及正統哈裡發們的實例來說明這一問題,然後說:“這是異常廣泛的課題,人們往往對其中不容變更的穩定律例與取決於利弊的酌定律例概念上產生混淆。”[3]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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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裡的“沙裡亞”內涵比“法律”廣泛;它泛指穆聖奉主命傳達並實施的信仰、功課、社會關係、倫理道德,等等。
[2]沙推比:《論法學原理的諧調》。
[3]伊本•蓋伊姆:《解救遇難者》第一卷346,349頁。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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