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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出名人違背借名登記契約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妻女 法院:犯刑法背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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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2 00:13: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出名人違背借名登記契約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妻女 法院:犯刑法背信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前針對偽證等案件做成112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判決,出名人違背土地借名登記契約,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向地政機關謊稱所有權狀遺失且申請補發,並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妻女,核其所為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背信罪。

雇主為購買土地借用具有自耕農身分之受雇人名義為登記,而借名登記在受雇人名下,詎雇主過世後,受雇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向地政機關謊報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並申請補發,且於取得補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後,違背誠信義務之信賴基礎關係,在未經雇主之繼承人同意或授權下,將土地以贈與名義辨理移轉過戶登記予其妻女。

依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規定,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事件,經地政機關依法審查,認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相符,且已敘明滅失原因及檢附切結書,並踐行法定公告程序期滿無人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應將滅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並據以補給新土地所有權狀,顯未就所有權狀滅失一事之真偽,進行任何調查,是對此項補發之申請,承辦公務員固非一經申請即予登載,而仍須為各項審查,然尚僅止於形式審查,從而,申請之內容若有不實,自足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受雇人明知土地所有權狀並未遺失,仍向地政機關謊稱所有權狀遺失並申請補發,因而致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核其所為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就借名登記行為之內部關係言,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受借名登記契約之拘束,出名人不得違背借名登記契約,更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借名者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又借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受雇人明知其係受雇主委任,僅為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名義人,竟違背借名登記之內部協議約定,並以所有權人自居,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其妻女,足徵其主觀上對土地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利益意圖,侵害系爭土地之繼承人對於系爭土地所有之權能或得回復所有權能之財產上權益無訛。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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