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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司技術創新可按當年度支出金額抵減所得稅額 以不超過 30%為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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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2 00:13: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司技術創新可按當年度支出金額抵減所得稅額 以不超過 30%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國稅局說明,公司若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且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者可就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若其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指出,公司須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六十億元,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百分之六,且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此外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如依規定申請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設備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公司於一百一十二年度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一百一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同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的資格條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送請所在地區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此外,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公司應將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擇一提出申請並向國稅局申報,不得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的所得稅優惠。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研究發展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同時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若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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