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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分紅保單新制上路舊版商品須調整送審 金管會:避免分紅保單衍生銷售亂象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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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9 07:43: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分紅保單新制上路舊版商品須調整送審 金管會:避免分紅保單衍生銷售亂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11)日表示,為了避免分紅保單所衍生的銷售亂象,公告「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除了要求未來分紅保單分紅機制要透明外,同時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且不能以分紅作宣傳話術,若可能分紅金額連續二年達不到,就要報董事會、向保戶解釋,並向該會說明及提出改善方案。

保險業的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保險法第14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的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處置等事項準則。金管會指出,為了強化分紅壽險等相關商品的管理並健全保險商品發展,分紅保單資訊揭露設計的分紅機制要簡單讓保戶可以理解,同時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且保險公司要每年寄發紅利分配通知書給保戶,倘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兩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的累積值,保險業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了避免讓保戶誤解長期都可拿到高分紅,銷售文件依草案第7點規定應列示最可能紅利金額、較低紅利金額及可能紅利為零的情形。且每年紅利宣告日後三十日,應於公司網站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等,以利大眾瞭解公司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績效。此外,不能以分紅作為宣傳話術,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

金管會最後表示,保險業者依草案第14點規定,應對招攬人員進行教育訓練,確定招攬人員了解商品內容後才可以招攬。同時董事會對分紅保單業務負最終責任。至於強化分紅保險商品的審查機制,該會表示,分紅壽險商品倘採綜合型保險方式設計,因該等商品的非壽險保障項目並不參與紅利分配,架構較為複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此次也明定此類商品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方式送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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