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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金管會提出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16)日提出我國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以及差異化管理措施,包括今(一百十三)年年前的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新興風險十五年過度措施,以及相關獎勵取得,協助保險業者穩步接軌國際制度,同時促進金融穩定發展。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及淨值比率,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劃分資本等級。為提供保險業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所需的實務參考,並協助保險業落實風險管理,訂有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確保資本適足與清償能力,健全保險業務經營。
由於一百十五年壽險公司將採用新的財務會計準則,同時實施新一代資本制度,又稱清償能力制度,透過更高且更全面的標準,來強化業者的體質。為了協助我國保險業者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鼓勵其持續精進公司財業務發展及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金管會提出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有關在地化措施方面,將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在過渡性措施方面,則針對新興風險訂定十五年的過渡措施,以利業者逐步接軌。
此外,金管會本於自助人助的精神,依保險業者的「增資」及「新契約貢獻」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及「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等差異化管理措施,以鼓勵保險業儘速完成接軌目標。該會最後表示,差異化管理措施、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除於接軌後將定期每五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也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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