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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永續資訊納入公司內控制度 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22)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強化上市、櫃公司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對永續資訊之管理,促使其落實環境、社會及治理責任,並提升揭露品質。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上市、櫃公司及服務事業重視環境、社會及治理等永續資訊之揭露品質,並提升蒐集、運用及編製永續資訊之能力,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4項、第13條第5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5項、第14條第6項,明定上市、櫃公司及服務事業應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將其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同時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會計估計值變動」之規定,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1款、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39條第4款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2項第4款、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酌作文字調整。
此外,考量上市、櫃公司及服務事業建立永續資訊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將其納入年度稽核計畫需有一定期間配合調整,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7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9條第5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俾利公司及業者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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