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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子公司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未達規定資本適足等級 母公司應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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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29 10:25: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子公司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未達規定資本適足等級 母公司應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23)日通過對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母公司未善盡維持子公司健全經營的責任,有礙子公司健全經營,且董事長亦未善盡董事長職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子公司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的資本適足等級,金管會去年已促請母公司對子公司增資,也發函要求母公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第56條規定,於規定時間內提出包括對子公司現金增資及資金來源規劃的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增資計畫,包括由其餘子公司盈餘上繳轉增資給未達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的子公司、並且由該子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上開方案執行後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仍有大約百分之三十一的缺口,則以財務及業務改善面提升計畫為之,內容有欠具體,欠缺量化評估依據,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金管會指出,母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健全經營,且母公司的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係以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如子公司合格資本不足,而金控公司卻遲未予以增資,除影響子公司自身健全經營外,亦將反映於金控母公司的資本適足率中,進而影響整體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且母公司未於金管會要求於期限內,提出可確保子公司今年六月底資本適足率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資本適足等級的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未能確保子公司的健全經營,致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的義務,包含依法為保險子公司籌募資金及協助保險子公司回復正常營運。母公司的董事長充分知悉對子公司增資的必要性與急迫性,卻未善盡董事長職責,未採取積極有效作為,督導子公司落實執行維護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的措施。對部分董事或獨立董事於董事會建議公司應儘速擬定現金增資時程,讓有意願增資股東出資,董事長仍主張並主導通過以委託財顧公司進行評估的方式為之,拖延增資時程,且迄今亦未採取更積極的有效作為。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第56條規定,在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等重要子公司受到主管機關要求增資的處分時,應立即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或對子公司挹注資金,否則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將持續惡化,會導致金控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受到影響。而當金控公司本身無充裕資金時,即應採積極作為募集資金後再挹注予子公司。本案母公司未善盡維持子公司健全經營的責任,致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有礙健全經營,且董事長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母公司予以糾正,並命母公司調降董事長今年整年度所有薪酬的百分之五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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