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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是否牴觸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不違憲
關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為並不生牴觸,此外也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次釋憲的多名聲請人因被判處公然侮辱罪,或是認為此乃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限制,或是認為這違反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提出釋憲。然而,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指的是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在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與言論自由的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此外,憲法法庭也指出該條項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亦無違背。參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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