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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實施 企業應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財務報表等文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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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6 00:13: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實施 企業應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財務報表等文件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去(一百一十二)年度施行,將於今年五月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且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財務報表等文件,如未能依限提示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並以一次為限。

國稅局說明,在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3項新臺幣七百萬元微量門檻時,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即排除有實質營運活動及間接持有之CFC,提高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國稅局指出,考量法令的限制,一百一十二年度分配的盈餘通常是一百一十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一百一十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併同結算申報時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考量其所產生之公允價值短期波動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規定,修正放寬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避免投資收益未實現即被課稅之情形,但一經選定,除有同條第5項規定情形以外,不得變更。

此外,選擇實現時才課稅者,需備妥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的查核報告。若CFC一百一十二年度發生虧損,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CFC所當年度為虧損,始得適用CFC所前十年虧損抵減規定。另外,符合豁免規定雖免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仍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所相關資訊,並檢附CFC所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的相關文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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