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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播放電視免授權 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配合網路科技發展新增再公開傳達權,未來營業場所除非符合擺放家用電視機播放電視節目,此類單純開機行為不用取得授權外,加裝喇叭及螢幕設備播放,或播放網路平台非直播影片,都需取得授權。
智慧財產局表示,本次修正主要在於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解決因此衍生之爭議問題及不合時宜規範。參照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目年公開播送方式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傳送,但考量公開播送方法隨著科技發展會有不同新型式出現,像目前即有網路廣播方式,所以草案將公開播送的傳送方式放寬,並將原本內容為聲音或影像之限制刪除。
智慧局指出,基於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草案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未來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不過對於小吃店等公共場所播放電視節目行為,如果符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7月4日電子郵件字第1060621號規定之單純開機行為,也就是說使用家用機器播放一般電視廣播而沒有加裝設備擴大播放,或播放網路平台非直播影片,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智慧局說明,關於現行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範,如果民眾違反時僅有民事責任,所以草案將其除罪化。另在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特別規範民眾如果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可以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此外,將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納入規範,申請人於審查期間,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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