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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取或由押金抵扣違約金 國稅局: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納稅義務人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目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百分之四十三,以租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七為所得額。
國稅局說明,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出租人之損害而依約賠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本文規定,其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得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納稅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供核,並無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得減除。
國稅局近一步指出,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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