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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業者執行防詐免除保密義務及賠償責任 遏止不當利用金融從事詐欺犯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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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31 00:14: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業者執行防詐免除保密義務及賠償責任 遏止不當利用金融從事詐欺犯罪

行政院於(5/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針對涉及金融機構部分,未來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將納入一致的防詐措施,並將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產生漏洞。同時建立照會同業及通報機制,提早攔阻不法金流,遏止不法交易,且往後金融機構配合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後續警示或解除控管,儘速將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返還,更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的防詐責任及負起識詐宣導工作,使人民的財產安全獲得保障。

行政院指出,考量目前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提供的金融相關服務遭不正當使用衍生詐騙問題,草案第7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的資訊。同時為利對於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有一致性的規範,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執行相關作業時得照會同業,並得依草案第9條規定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使司法警察機關即時阻詐,減少民眾財產損失。此外,警示帳戶於限制措施解除前,如有被害人匯(轉)入帳戶的款項或虛擬資產仍未經提領,為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的財產保護,於原通知機關依案件情資可判定款項或虛擬資產的來源適於發還時,草案第11條規定得依原通知機關的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協助被害人加速取回滯留於帳戶或帳號內的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行政院最後表示,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執行防詐措施,依草案第12條規定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的義務,且業者為執行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的處理,致生損害於客戶或第三人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草案第13條也訂有罰則,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則提高五倍罰鍰,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業者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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