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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得否免印父母配偶姓名案 最高法院翻盤認為記載沒問題
一件有關身分證得否免印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等欄位的案子,最高行政法院九日判決廢棄原判決,認為身分證記載這些欄位是沒有問題的。
先前有人在換發國民身分證時,要求換發一張沒有相片、生日、戶籍地址、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等欄位的身分證,遭戶政事務所否准,他認為釋字第603號解釋有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人民有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的決定權。後經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曾認為父母、配偶姓名屬間接資訊,役別則與辨識身分無關,因此,判戶政事務所應發一張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
如今,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身分證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所製作,記載與身分辨識較相關的部分,所以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將個人資料實體化的表現,具有證明身分等效力。記載事項有助於辨識身分的公益目的,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都應該記載。
內政部對此表示,按照戶籍法第52條的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自民國六十二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十四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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