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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教師 5 度判死 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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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7 00:18: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教師 5 度判死 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針對一起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教師案作出判決,有男子見到一位退休女教師剛好打開車門,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企圖搶奪汽車,因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於是性侵女教師後離去。歷經多次審理,一審至更三審均判處死刑,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更四審認為男子非有計畫性犯案,搶劫部分則證據不足,且精神結果顯示仍有更生可能,其行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撤銷原本的死刑判決,依刑法第332條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高雄高分院指出,有男子因與女友分手感情受挫,酒後帶鐵鎚騎機車前往前女友的住處,在路上遇到被害退休女教師便起意搶劫,趁著車門打開之際拿鐵鎚重擊頭部導致被害人暈倒,由於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同時女教師貌似要醒來,於是再次以鐵鎚重擊頭部多次並涉嫌性侵,最後搶走裝有兩千元的皮包後離去。待警察發現時,女教師已不治身亡。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依刑法第332條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審就男子強盜殺人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強制性交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年。而後法院依職權將死刑判決上訴,一審至更三審均判處死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則認為,男子並未明確坦言一開始有殺人故意,男子應為隨機、偶發性犯案,並非事先有計畫,因此原先判決認為第一次攻擊女教師時就有殺害被害人的確定故意,尚有違誤。在搶走兩千元現金部分,除了單一自白之外欠缺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高雄高分院最後表示,原審認男子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後,未進一步以實證方式進行評估,委請相關專業領域的鑑定人、機關、團體,就其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為相關鑑定,就判斷已經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死刑,尚有違誤。該院認為犯罪行為並非事先有計畫,而是偶發隨機的,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另經過精神鑑定,不能完全排除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因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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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13 16:59:35 |只看該作者
請問正常的人會做這樣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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