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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加保險業國外籌資管道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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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12 01:21: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增加保險業國外籌資管道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除了增加保險業國外籌資管道,並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已取得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格函的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的國外私募基金,以及在不增加保險業的國外投資額度下,引導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以完成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鼓勵業者調整商品結構及主動強化清償能力。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為強化資本結構投資設立專以發行具資本性質的債券及其資金運用為目的的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性質屬保險相關事業範疇,因此新修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明定保險業投資設立專以發行具資本性質的債券及其資金運用為目的的國外籌資事業屬保險相關事業範疇,增加保險業發債強化資本結構的國外籌資管道。

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扶植所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已取得該會資格函者,與本辦法所規範的國內創投事業取得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推薦函者,條件屬性相當,新修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放寬保險業得投資所管理我國境內全部或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已取得國發會資格函的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擔任國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外幣計價的私募基金。

金管會最後表示,在不增加保險業的國外投資額度下,為引導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以完成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制度接軌,新修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8條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的配套措施,明定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得申請增加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B-級或相當等級的次順位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對沖基金與私募基金的額度。此外,並調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因應一百十五年保險業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利制度銜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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