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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 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交通部(5/21)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應公路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其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以完備相關規範。
基於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路線於偏鄉地區經營不易,拉長班距致民眾交通不便,期透過鬆綁客貨共載之限制,有效利用客運閒置空餘運能,提高客運業者經營偏鄉之效益與意願,新修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4條之5第1項規定,定明得經營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之客運業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新修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4條之5第2項則規範,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客運業者提供貨運服務前,應先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經公路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當地之貨運服務需求、既有客運路線之供給量能、客貨運業市場競合等面向,就個案情形評估確能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偏遠地區貨運服務需求者,始予許可。其中屬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規劃提供貨運服務,得由地方政府轉請當地監理機關協助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
為利實務推動,新修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4條之6第1項,規範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提供貨運服務時應遵守之事項,含貨物運費、應公告之細項、車輛載貨空間、載運客運重量限制、應拒絕運送之貨物。又鑒於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地區貨運服務者,主要係為利用客運車輛閒置空餘運能,協助改善偏遠地區貨運服務不足之問題,其經營型態與貨運業有異,以現行貨運業相關規定規範之,實務執行有其困難,同法條第2項定明,其不受同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有關貨運業立案程序、營運、運費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限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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