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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網購遭詐騙 財政部:可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更正進口報單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5/27)日發布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號令,令釋個人跨境網購有遭詐騙情事可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還溢繳稅款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關稅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進、出口報關時所填送的貨物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可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若個人跨境網購有遭詐騙情事,導致進口報單原申報事項與實到貨物不符,可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等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申請書暨切結書」並檢附跨境網購交易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原貨證明文件及警方開具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指出,海關依令釋第1點規定更正進口報單,經審認屬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本部106年9月7日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公告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限額新臺幣兩千元以下的低價免稅貨物,不計入本部106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核釋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所定半年度內六次進口免稅放行次數。此外,令釋第1點所訂申請更正進口報單,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徵收一百元修改處理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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