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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修正 行政官員接受質詢時不能反質詢
立法院(5/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總統國情報告、行政官員接受質詢時不能反質詢、也增修了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三讀條文則改為總統應於每年二月提出國情報告。同法第25條第1項對於質詢答復的規定,除了原有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再增訂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對於第29條人事的同意權,表決從無記名改成記名,另外也再增訂一個月以上審查期的規定。
此外,原本第八章關於文件調閱的處理,也將修改為調查權的行使,包括立法院可以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職權有重大關聯事項行使調查權,可調閱文件原本或要求有關機關(構)及人員提供證言、資料及物件。本次修法也增訂聽證權專章,針對行使調查權或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所需,可舉行聽證會,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也可舉行聽證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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